
話題
濕地與森林、海洋一道被稱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被譽為“地球之腎”、“淡水之源”、“物種基因庫”、“生態調節器”和“鳥類的樂園”。為加強我省濕地保護管理,促進濕地保護可持續發展,《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我省濕地管理、保護工作將跨入規范化、法治化軌道。
聲音
“除了污染和資源過度開發,外來有害生物危害濕地生態平衡也是一個必須提高警惕的問題。”“《條例》在總結我省多年來開展濕地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立法明確了幾項長效制度,為妥善解決濕地保護與利用中的問題奠定了法制基礎。”“加強濕地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管理、指導、監督,堅決依法打擊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明確保護優先 開列禁止清單
草木掩映、山水相依,沐浴暖陽在棧道上觀賞湖景,實在令人愜意。近兩年來,沿滇池160多公里長的湖岸線建起的數個濕地公園已是昆明市民度周末的好去處。游人多了,自然“生意”也多了。很多販賣小吃零食或飲料茶水的攤點在臨湖道路上出現,周邊垃圾也多了不少。根據即將施行的《云南省濕地保護條例》,今后在濕地保護范圍內隨意擺攤設點,制造、亂扔垃圾將是違法行為。
即將施行的《條例》明確了保護優先原則,對保護范圍、誰來保護、如何保護等各項職責和機制做出了規定,對濕地范圍內的禁止性行為也列出了“清單”:包括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開墾、填埋、占用濕地,擅自改變濕地用途;不得規模化畜禽養殖;不得亂扔垃圾或制造噪音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等。同時《條例》還明確,如要進行科學考察、采集標本、拍攝影視作品或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取得濕地保護管理機構許可。
“除了污染和資源過度開發,近年來外來有害生物危害濕地生態平衡也是一個必須提高警惕的問題。”省濕地辦主任鐘明川向記者介紹,《條例》專門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濕地引進外來物種,確需引進的必須要按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試驗,同時,主管部門應對引進的外來物種進行動態監測。據悉,省林業廳明年年初將出臺濕地外來入侵物種鑒定圖冊,方便人們識別。
為保障生態資源承載力,《條例》還特別明確,利用濕地資源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并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不得對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造成破壞。
確立長效機制 實行生態補償
“這里可比以前漂亮多了,現在我天天帶著孫子來散步曬太陽。”家住西山區草海附近的萬阿姨說起周邊環境的變化很有感觸。原本位于滇池畔的船房河入湖東口是一個經營性的魚塘,還建蓋有住房,對滇池入水口造成不少污染。經實施退塘還湖濕地建設工程后,過去的永昌魚塘變成了今天的永昌濕地,種了不少喬木和蘆葦、菖蒲等植物,成了水鳥棲息地。湖畔周邊濕地的保護和重建是滇池治理工程的重要內容之一,近年來,昆明市已先后完成滇池湖濱帶“四退三還”33.3平方公里,建設了環湖生態濕地超過5萬畝,環湖周邊的生態環境得到了明顯改善。
“《條例》在總結我省多年來開展濕地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立法明確了幾項長效制度,為妥善解決濕地保護與利用中的問題奠定了法制基礎。”省林業廳副廳長萬勇說。
《條例》在第三章“保護與利用”中明確,要建立濕地補償制度、濕地資源開發利用實行許可制度和濕地補水機制等,同時規定,在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時,要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水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專項規劃相銜接,科學規范和引導保護與開發行為。本著“誰利用誰保護”的原則,《條例》還規定,獲得濕地資源開發利用經營權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繳納濕地資源有償使用費,用于濕地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為促進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條例》還專門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鼓勵、扶持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發展生態農業,防止濕地面積減少和濕地污染,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
加強執法監督 制定具體辦法
“《條例》的頒布實施將濕地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落到了實處,真正體現了有法可依。”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戚斌說。
在各類環境治理保護工作中,最大的難點莫過于執法難。此次頒布的《條例》明確,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濕地執法協作機制,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行政綜合執法。同時,《條例》規范了濕地范圍內開展建設項目、農牧生產等活動,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在實地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和形式,設定了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等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解決了長期以來困擾濕地管理的執法難點和焦點。其中明確,傾倒、堆置廢棄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質或超標廢水,擅自挖沙、采礦、取土、燒荒,采礦、采挖泥炭等三種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50萬元的罰款。
“下一步我們將切實履行好《條例》賦予的法定職責,依法加強濕地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管理、指導、監督,堅決依法打擊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萬勇表示。
“罰多少”是明確了,但生態補償標準卻還未確定。記者留意到,此次《條例》雖明確提出,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需要建立濕地生態補償制度,但“怎么補”、“補多少”等具體辦法還需落地,待省政府另行制定。對此,萬勇表示,目前有關濕地生態補償工作的調研已全面展開,涉及補償標準、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補償方式的補償辦法正加緊研究制定,有望明年出臺。
記者 瞿姝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