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
云南是全國扶貧攻堅的主戰場之一,扶貧工作成效關乎云南的發展。2014年7月27日,《云南省農村扶貧開發條例》開始施行,填補了我省地方扶貧工作領域的立法空白,促進扶貧開發工作走上規范化、長期化、法制化軌道。
話題
《條例》有哪些亮點特點?對我省4個集中連片特困地區、700萬農村貧困人口脫貧致富具有怎樣的意義,會給我省扶貧開發工作帶來哪些改變?
實施精準扶貧措施 由“大水漫灌”向“精確滴灌”轉變
《條例》規定,農村扶貧開發應當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遵循政府主導、精準扶貧、自力更生、社會幫扶、合力推進的原則;主要對象是年人均純收入低于國家農村扶貧標準、具備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主要范圍是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和其他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市、區)、貧困鄉(鎮)、貧困村。
據介紹,按照國家統計局的法定數據,2013年底我省農村貧困人口為661萬人,居全國第2位。國家給予我省在661萬人的基礎上上調6%的指標,確定在全省范圍內識別700萬農村貧困人口,約175萬貧困戶,作為我省農村扶貧開發的主要對象。
《條例》把“精準扶貧”列入了扶貧開發的原則,并對扶貧對象的概念、確認機制、確認程序、動態管理和扶貧開發工作的重點區域進行了規定。省扶貧辦主任李新平認為:“這為整合各類扶貧資源,聚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這個主戰場,實施精準扶貧、科學扶貧奠定了基礎。”據介紹,為配合《條例》施行,推進精準扶貧,我省已推出幾條主要措施:一是已經制定了精準扶貧和建檔立卡兩個工作方案,計劃今年底全面完成175萬戶貧困戶、4277個貧困村、476個貧困鄉鎮的識別和建檔立卡工作,爭取到戶到人。二是加快推進扶貧信息網絡平臺建設,全程跟蹤監測,實施動態管理。三是抓緊修訂和完善相關扶貧項目管理制度,以專項扶貧資金項目為支撐,依托整鄉推進、雨露計劃、產業扶貧、金融扶貧、安居工程“五大品牌”,實現到戶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建檔立卡扶貧對象。
激發金融扶貧活力 在全國率先提出設立扶貧到戶貸款風險補償資金
我省扶貧開發堅持既抓點又抓面,不栽“盆景”多種“苗圃”。《條例》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產業扶貧、整鄉推進、整村推進、安居工程、易地搬遷、就業促進、以工代賑等專項扶貧措施,改善貧困地區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扶貧對象自我發展能力。并對專項扶貧、行業扶貧、社會扶貧等3大類主要扶貧措施和稅費減免、投入增長、金融服務、土地保障、貧困影響評價、智力扶貧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進行規定。
“優先保障貧困地區的資金、項目、技術、服務等需要,優先向符合條件的貧困地區安排重點工程和項目,優先審批貧困地區產業項目。”《條例》規定了各類扶貧項目資金的管理要求和用途: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用于改善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技能培訓;信貸扶貧資金主要用于扶持扶貧對象產業發展、疾病救治、住房改善;定點扶貧和對口幫扶資金由幫扶單位根據幫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用途;社會捐贈資金按照捐贈者的意愿安排使用。
深化金融扶貧改革,激發金融扶貧活力。據省扶貧辦負責人介紹,我省以專項財政扶貧資金作為貼息,去年投入2億多元專項資金撬動60億元扶貧開發信貸資金(其中到戶貸款40億元);今年將繼續投入3.4億元專項資金,預計將撬動扶貧開發信貸資金80億元(其中到戶貸款55億元)。
不過,由于貧困群眾貸款無抵押擔保物,加之存在金融趨利,貸款成本高、風險大等原因,導致最困難的貧困戶獲得扶貧貸款的比例較低,扶貧貸款存在“飄移”、“脫靶”現象。為此,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我省在全國率先提出設立扶貧到戶貸款風險補償資金,今年將設立1億元專項資金,在30個縣進行試點,專項用于農信社向建檔立卡貧困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后產生的呆賬代償核銷,降低金融機構放貸風險,激勵信貸機構向貧困戶放貸。另外,扶貧貸款保險機制、正向激勵機制也在加緊研究推進中。
建立智力扶貧制度 扶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
《條例》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農村扶貧開發工作,分3個層次對社會各界參與扶貧開發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應當承擔定點掛鉤扶貧責任、履行法定義務。二是要求被幫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配合幫扶單位開展扶貧幫扶工作的責任。三是要求財政、稅務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執行稅費減免政策,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民間組織和個人到貧困地區開展科技推廣、人才引進、人員培訓、勞務輸出、商務貿易等活動。
《條例》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開展扶貧開發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境外資金和技術依法參與農村扶貧開發。
“扶貧先扶智,治窮先治愚”。智力扶貧,已成為提高貧困地區人民素質、增強“造血”功能的重要扶貧方式,為此,《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智力扶貧制度,加強貧困地區基礎教育和職業教育,扶助貧困家庭學生完成學業,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為貧困地區培養各類人才,扶持大、中專畢業生到貧困地區就業創業,支持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專業技術人員到貧困地區開展服務。
評價扶貧資金績效 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范圍
建立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穩定增長機制是《條例》的亮點之一。《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并加大對貧困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和建設資金投入。
按照《條例》規定,省財政每年安排的專項扶貧資金不低于中央財政投入本省專項扶貧資金的30%。據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作出此款規定是我省地方性法規的特例。該條款不僅直接增加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總量,更為重要的是,在中央穩定增加扶貧投入的背景下,為爭取中央扶貧專項資金對我省更多的支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從制度上保證了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的投入。《條例》還規定,財政、扶貧開發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制度,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多年來,由于扶貧資金涉及部門多、戰線長、范圍廣,項目零星分散,機制不順,基層監管力量不足,監管手段落后等原因,我省扶貧資金項目的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對此,《條例》對扶貧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監督管理作了詳細規定,明確了各類扶貧項目資金的管理要求和用途,強化了人大監督、群眾和社會監督、審計監督等監督措施,規定建立扶貧開發工作考核評價、專項扶貧資金績效評價、監測統計等制度體系,并明確了相關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例如,《條例》規定,經批準的農村扶貧開發項目不得擅自變更;農村扶貧開發資金使用情況應當納入村務公開、政務公開范圍,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套取、截留、擠占、挪用農村扶貧開發資金等。
本報記者 左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