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昆明市富有村部分村民因泛亞工業品商貿物流中心建設問題與施工方于10月14日發生激烈沖突,并造成8死多傷的慘重后果。已經披露的資料足可證實,無論死傷者是否存在正當防衛,都可斷定該死傷系人為侵害所致,即該沖突中有犯罪發生。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一旦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應及時立案、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也沒資格干擾這些權力的行使。但令人遺憾的是,“10·14事件”發生后,部分媒體的報道不盡全面客觀,誤導民眾視線繞開了這起“血案”的刑事犯罪本質,以致已很少有人注意到這是一起令人發指、慘絕人寰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少有人去關心哪些兇嫌該為這些死傷者承擔刑事責任。
眾所周知,對涉法事件的新聞報道一旦有所偏頗、有失公允,其最大的危害是通過引導輿論走向混亂,形成“沉默的螺旋”,先聲奪人、占據主動地干擾真相查明,壓制事實的傳播。而以“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為宗旨的刑事案件偵查、起訴乃至審判都是高度專業化的工作,任何非客觀因素的摻雜都有可能帶來天平的傾斜,進而影響司法公正。
在以法治精神作為全社會的信仰與核心價值的時代,“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這就要求社會各主體對于正在偵查、審查起訴乃至審判的刑事案件要謹慎言行、客觀言行、公正言行,杜絕“道德審判”、“輿論審判”、“示眾審判”,最大限度地減小對刑事訴訟活動的不當干擾。
“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對于存有犯罪行為的“10·14刑事案件”,只有依法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并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最大的公正。而公正處理該案件的不二法門,就是排除干擾,“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保障“10·14刑事案件”的處理回歸到刑事訴訟的程序軌道。
李春光 (作者系昆明市人大代表,西南林業大學副教授,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昆明市律協刑委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