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圣祥
“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后,我國信訪工作在法治化改革的道路上步伐不斷加快,頂層設計不斷完善,驅動信訪形勢持續穩中向好。日前,從國家信訪局傳出消息,國家信訪局將繼續推出一系列規范措施,健全信訪法治體系。此外,信訪立法進程正在穩步推進,現已列入國務院2016年立法工作計劃的預備項目。
1995年由國務院制定、2005年重新修訂的《信訪條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規,不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嚴格來說,對黨委系統、人大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等并不具有強烈約束力。在社會法治精神的成長階段,需要通過信訪立法,將《信訪條例》升級,來框定信訪的性質以及有關機構的職權,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實現信訪法治化。
越級上訪、進京上訪,以及隨之而來的截訪、壓訪,曾經是十分常見的現象。與此同時,“信訪是個筐,啥都往里裝。”信訪與行政復議、仲裁等途徑之間邊界不清,不管什么問題都涌進信訪渠道,讓信訪部門管了許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項。此外,各種信訪機構紛雜,信訪局的角色定位很模糊,機關單位相互推諉扯皮,結果是很多信訪事項在部門之間“空轉”,群眾合理訴求得不到及時有效解決。
為此,必須通過立法,將信訪事項“曬”在陽光下,科學界定信訪與其他法定渠道受理范圍之間的界限,明確信訪事項的分類處理、法律效力等重要問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實行訴訪分離,扭轉“信訪不信法”的局面,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訴訟權利救濟的信訪事項,從普通信訪體制中分離出來,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確立判決的終極權威。
當然,信訪立法最重要的,還是要確保公民的信訪權利。國家信訪局組織的一次信訪事項督導數據顯示,信訪有道理或者有部分道理的占總數八成以上,而無理的僅占一成多。但是,由于信訪活動控告和檢舉的行為,通常會觸犯行使公共權力的有關機關和個人的利益,信訪人很容易受到相關方面的壓制和打擊報復。為此,迫切需要法律的明確保護。
公民的信訪權利由憲法賦予,集中體現為憲法規定的五種訴愿權利,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檢舉權、控告權。唯有加快信訪立法,把憲法規定的公民信訪權具體化,方能為公民行使信訪權利提供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