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贈品侵權商家擔責“沒商量”
楊立新介紹,司法實踐中,贈品因質量問題造成受贈人損害,受贈人往往因為無償取得贈品,沒有支付對價,不作為消費者對待,在賠償問題上通常是減輕生產者、銷售者責任,而不是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說,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于商家讓利性質,因此司法解釋對于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作了限定,即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明星代言虛假廣告要擔責
明星代言了虛假廣告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一直廣受社會關注。2013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修改后法律就明確規定了虛假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此進一步予以明確。
司法解釋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食品藥品是特殊商品,與人民健康安全息息相關,無論是明星代言人、廣告經營者都有義務去了解其安全問題。而且這也是一種推銷行為,是流通環節的一部分,因此幾方都有責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晨光說。
那么“連帶責任”應該如何承擔?孫軍工解釋,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一并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后再由這些被告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