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知侵權不作為責任“連坐”
為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司法解釋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藥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消費者請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同時還規定,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消費者要求其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解釋,商家入駐網絡交易平臺通常要支付不菲的入場費,具備先行賠付的條件,在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時,其應當承擔責任。如果明知侵權而放任自流,網絡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則構成共同侵權。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這樣規定一方面適度分擔了行政監管機關的執法壓力,督促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對其商戶行為進行適當監管;另一方面也給廣大網購者提供了一條更為便利和有效的救濟途徑。
新華社記者 陳菲 王思北 鄒偉
據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